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知民终14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知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

经营者:张云。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银区禅酷餐饮店一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