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芦淞区金良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
经营者:蒋金良,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div>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div>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芦淞区金良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知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芦淞区金良食品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芦淞区金良食品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芦淞区金良食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