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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新天发百货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977号
案件名称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新天发百货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新天发百货商场;武汉太平洋飘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9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东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黄江新天发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板湖村板湖一街****。

经营者:何水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太平洋飘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农场旭东大队。

法定代表人:周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源桂,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泽,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黄江新天发百货商场、武汉太平洋飘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广东东河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其已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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