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66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开元路****(10)幢。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爱民路**101div>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04532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此外本院委托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及发函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在阿里巴巴开设店铺绑定支付宝的资金账户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闪亮星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活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66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