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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云雄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刑申16号
案件名称方云雄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通知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云雄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云刑申16号方云雄:你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本院(2019)云刑终425号刑事裁定不服。

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2017年11月11日孟军对要购买的“高原王子”牌冰糖橙进行了验收、付款,装车拉走,清点确认数量为2486件,5日后拉回来的2232件不能确定就是你出卖的,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终425号刑事裁定,查明事实真相,改判你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7年11月上旬,你经他人介绍联系,与孟军达成买卖云南“高原王子”牌冰糖橙的协议,在未获得云南省玉溪市高原甜橙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下,将从玉溪市新平县嘎洒镇购买的橙子运输到玉溪市峨山县化念镇化念农场老八队仓库,用印有“高原王子”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外包装箱进行分装,并于同年11月11日将该假冒的“高原王子”牌冰糖橙共计2486件出售给孟军,获取货款计人民币235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控告笔录及其陈述、受案登记表、云南省玉溪市高原甜橙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证人证言、扣押的橙子及其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你没有证据证实你销售给孟军的2486件“高原王子”牌冰糖橙来源于云南省玉溪市高原甜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

原审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申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你无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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