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2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新中源陶瓷店,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开发区电厂南路万家兴建材市场 经营者:魏天永。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新中源陶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新中源陶瓷店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