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604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富腾便利店,住所地:惠阳区淡水爱民路钱江花园****南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MA51868J3A。
经营者:林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富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