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9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煦鑫超市,经营场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十字西北角。
经营者:张梦,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煦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25元退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