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14号之一原告:张少凡,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太平,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尔明顿市奥兰治街**公司信托中心,营业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1522伯班克华纳大道**。
授权代表人:约翰.A.罗格温,该公司秘书。
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院**楼**801内**用代码91110000X00027844P。
法定代表人:赵方,该代表处首席代表。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少凡与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新亚洲公司)、被告美国华纳新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华纳北京代表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纳新亚洲公司、华纳北京代表处的母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对张少凡持有的第13879939号和第17222416号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商评字[2019]第0000261395号《关于第13879939号“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和商评字[2019]第0000261383号《关于第17222416号“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第13879939号和第17222416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涉案第13879939号和第17222416号商标持有人张少凡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目前该两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华纳新亚洲公司、华纳北京代表处以本案应以另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少凡认为华纳新亚洲公司、华纳北京代表处侵犯了其持有的第13879939号和第17222416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提起本案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商评字[2019]第0000261395号和商评字[2019]第0000261383号裁定,宣告第13879939号和第17222416号商标无效,张少凡对该两份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目前该两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本案中,张少凡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其持有的第13879939号和第17222416号商标是否有效,故本案必须以两起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