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850号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B9。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纯真饮品店,经营场所:西安市碑林区东三道巷**。
经营者:闫海成。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茶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纯真饮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贡茶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贡茶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贡茶公司负担。
其余662.5元,退还原告贡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