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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益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谢然、东莞市嘉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谭柏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53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益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谢然、东莞市嘉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谭柏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益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谢然;东莞市嘉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谭柏检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33号原告:东莞市益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代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智奎,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然,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嘉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柏检,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益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然、东莞市嘉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谭柏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标准扎带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益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8.30元,减半收取计2444.15元,由原告东莞市益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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