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71号原告:红合塑料包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歌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邱海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天,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智行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亦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天,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亦周,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天,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红合塑料包装(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歌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智行舞台设备有限公司、黄亦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中空拼接塑料箱”。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红合塑料包装(广州)有限公司于****年*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红合塑料包装(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合塑料包装(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红合塑料包装(广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