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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芭芭拉童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501号
案件名称501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芭芭拉童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芭芭拉童装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0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芭芭拉童装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陆巷村蛇泾**。

经营者:杨海平,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系杨海平丈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芭芭拉童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判令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芭芭拉童装经营部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万元整”变更为“判令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芭芭拉童装经营部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整”。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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