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2执133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宝庆商店、陈于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宝庆商店、陈于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做出的(2018)湘02民初199号生效判决书。
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宝庆商店、陈于飞于2020年5月13日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
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2执133号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宝庆商店、陈于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宝庆商店、陈于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做出的(2018)湘02民初199号生效判决书。
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宝庆商店、陈于飞于2020年5月13日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
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