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2民初14号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第****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镇、景灿,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雁,女,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E。
法定代表人:李荣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X。
法定代表人:林维胜,职务:执行董事。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公司)诉被告张雁、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巴布豆)、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布豆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销售商品及商业活动中使用“巴布豆”、“BABUDOG”、“卡通狗”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长期以来的重大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原告侵权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
总计55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雁辩称:店已转让给了老耿鞋店,工商登记没有变更,公证书中提到的事实是发生在转让后,现在的实际经营者不是我。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泉州巴布豆与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归属: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从事服装服饰、鞋帽、玩具、文具等”,是中国生产、销售童装童鞋的知名企业。
1998年,原告依法获得第1210799号商标专用权;2009年获得第4604867号“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2012年获得第6169457号“布互概念生活馆”注册商标权,上述商标现均持续有效。
另,1999年向阳株式会社获得第1270850号“2”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巴布豆控股公司获得第8349614号“oao”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权,作为国内著名的童装品牌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和市场号召力。
从2003年至2012年连续九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2002年,原告企业及其商标先后获得“中国环保产品质量信得过重点品牌”、“中国驰名品牌”、“2013年度上海名牌”、“巴布豆2013年度十大童装品牌”等荣誉。
被告张雁经营的留留魔豆屋童装店鞋店,销售带有“BABUDOG”和“卡通狗”等标识的童鞋产品,使用的涉案商标文字与图案系泉州巴布豆授权其使用,泉州巴布豆许可张雁使用的文字及图案系其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或者商标组成部分。
巴布豆公司与泉州巴布豆就“BABUDOG”、“巴布豆”和“巴布狗”等涉案商标文字或图形商标在人民法院多次诉讼、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第1561503号、第1633246号、第3423369号、第3423370号、第3423371号、第3423372号、第3191146号、第1561502号、第1533538号、第3856023号、第3579710号、第6097985号、第4236997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时间均在2020年3月份。
该无效宣告均是发生在泉州巴布豆许可被告张雁使用之后。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因此,依照该项法律规定,被告在涉案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停止销售与涉案商标相关的商品,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雁立即停止销售“巴布豆”、“BABUDOG”、“卡通狗”等侵犯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驳回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张雁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