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4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晓兰,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晓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