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69号原告:上海大伊亚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伊亚司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神冈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移门滑轮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上海大伊亚司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大伊亚司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伊亚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大伊亚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