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粤73行初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钦强,该局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开平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亿志与被告江门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开平市****用品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陈亿志不服江门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江知法处字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陈亿志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亿志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亿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亿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