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民初2616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必忠,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李必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必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李必忠停止侵犯三六一度公司第737577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李必忠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事实与理由:三六一度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集品牌、研发、设计、生产、经销为一体的综合性体育用品公司,先后成为广州亚运会、世界青年奥运会、里约奥运会、雅加达亚运会等多届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的高级合作伙伴。
2008年,斜体361°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三六一度公司系第7375770号“”商标的专用权人。
三六一度公司发现李必忠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店铺名称:深夜凌晨鞋铺),公开宣传并销售标有与三六一度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三六一度公司“”商标专用权。
李必忠未作答辩。
三六一度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6号公证书、(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2号公证书各一份,以证明三六一度公司系第7375770号“”商标专用权人,及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荣誉证书复印件四份,以证明三六一度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
3.(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7号公证书一份,以证明李必忠未经许可,实施了侵害三六一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李必忠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李必忠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三六一度公司提供的证据1中(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6号公证书及证据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证据1中(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2号公证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证明内容为三六一度公司第1509113号“”商标为驰名商标,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证据2未提交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六一度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7日,经营范围为生产、批发服装、运动鞋、包、箱、袜子、帽子、手套等。
2012年3月21日,三六一度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375770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防水服、服装、婚纱、裤子、领带、帽、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袜、戏装、鞋、鞋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羽绒服装、浴帽、运动衫、运动鞋、足球鞋”,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2019年12月10日,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拼多多”APP上下单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及收货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王某在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由公证人员对手机做清洁性检查、下载“拼多多”APP后,在“拼多多”APP上名称为“深夜凌晨鞋铺”的网店购买鞋子一双,网店页面显示该商品已拼1857件。
2019年12月12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公证人员陪同王某在新郑市郑州××门领取了圆通快递(快递单号YT9070951126844)包裹一件,随后带回公证处。
公证人员对所收到的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封存,并将封存的物品交由王某自行保管。
2020年1月8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根据前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7号公证书。
“拼多多”电商平台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披露单显示名称“深夜凌晨鞋铺”的网店经营者为李必忠。
另查明,三六一度公司为本案支出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用68元。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封存物品为一个快递包裹,启封前物品封存完整。
启封后,可见一个鞋包装盒,鞋包装盒内有一双运动鞋、一双袜子,运动鞋侧面印制有与三六一度公司第7375770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运动鞋上,与三六一度公司第73757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运动鞋”构成同种商品。
三六一度公司享有第7375770号“”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标识与三六一度公司第7375770号“”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李必忠未经三六一度公司授权或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三六一度公司第7375770号“”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三六一度公司第7375770号“”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三六一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李必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商标许可使用费情况或李必忠的获利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三六一度公司权利商标的声誉、李必忠侵权的性质、期间、过错、后果及三六一度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李必忠的赔偿数额为35000元。
三六一度公司未举证证明李必忠尚有库存侵权商品,三六一度公司关于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李必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必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标有与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7375770号“”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李必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李必忠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