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2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蒋村工业园蒋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叮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秦栏镇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T8DK465。
法定代表人:陈加佳。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叮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0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叮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其ZL2016304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安徽叮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叮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卢兆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遥控器(K-1060E)”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4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48××××.4。
卢兆祥与其签订《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授权其使用案涉专利制造、使用和销售相关产品,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经调查,安徽叮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中销售的空调遥控器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不涉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故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