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29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院63-1-01-A。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兴通信服务部。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兴通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