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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江市阳东区东城东风四路东兴通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702民初294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江市阳东区东城东风四路东兴通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市阳东区东城东风四路东兴通信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29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院63-1-01-A。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兴通信服务部。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兴通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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