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开封县仇楼镇天润时代购物广场,经营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仇楼镇人民政府附近(门头为“天润时代购物广场”)。
经营者:曹**峰。
上诉人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开封县仇楼镇天润时代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上诉人广州居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