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3016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刘蔚,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张建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朱明瑛,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2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韩进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