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673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繆霖。
委托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庄,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陈庄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一直未履行。
2019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
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陈庄持有的佛山市蓝色光标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仲裁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庄持有的佛山市蓝色光标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
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名确认。
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6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