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刑终20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广远,男,1976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办事处。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阳,曾用名郭杨,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湖南品天下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卜广远、郭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19)湘09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卜广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郭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元。
卜广远、郭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决。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广远、郭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卜广远、郭阳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广远、郭阳撤回上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鲁毅东审 判 员 叶 青审 判 员 雷 蕾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 夏 简书 记 员 熊达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