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50号原告:CJ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中区素月路二街12(南大门路五街)。
法定代表人:金弘起,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宁,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昌顺旺发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8号B区一层082号。
经营者侯谆,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77-1号3-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女,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CJ株式会社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昌顺旺发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CJ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总计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总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CJ株式会社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CJ株式会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J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CJ株式会社(???(?))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扣除应承担的人民币25元,退还CJ株式会社(???(?))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