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11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O。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顺君加油站,经营场所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济邹新道路北、幸福河东。
投资人:张帅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邹城市顺君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