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4472号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4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晋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智邦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柏沱路。
法定代表人:周治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智邦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