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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与四川拓东科技有限公司、李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3309号
案件名称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与四川拓东科技有限公司、李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四川拓东科技有限公司;李强;刘维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309号原告: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拓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维原告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拓东科技有限公司、李强、刘维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拓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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