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581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金地华园B39-1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金日晨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学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伟,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甦甦,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金日晨刷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