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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金日晨刷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金日晨刷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金日晨刷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581号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金地华园B39-1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金日晨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学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伟,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甦甦,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市金日晨刷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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