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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沙市区洁洁化妆品店、荆州区洁洁化妆品店荆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0民初1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沙市区洁洁化妆品店、荆州区洁洁化妆品店荆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沙市区洁洁化妆品店;荆州区洁洁化妆品店荆东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1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洁洁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经营者:吴揭,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荆州区洁洁化妆品店荆东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60号。

经营者:蔡兵,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沙市区洁洁化妆品店、荆州区洁洁化妆品店荆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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