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683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郑少勇,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郑少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21年3月30日,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