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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唐光华与魏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745号
案件名称745唐光华与魏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魏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745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星,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魏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唐光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星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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