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被执行人:梅江,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梅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4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000元及合理开支3400元等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
执行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查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户,并实际扣划到账户内款项1144.8元、扣划被执行人开户的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分别扣划到1829.66元及986.82元。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大众审判员 马怀茹审判员 钱 展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