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1333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吉昌调味品批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PWT8L8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龙潭村委凌家塘市场副食区182号。
经营者:陈叶清,女,汉族,1987年9月15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吉昌调味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