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56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千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卡(依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江维,经理。
被告:江维,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35号。
被告:中山市前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法定代表人:吴敦海,经理。
被告:吴敦海,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宝珠,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千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维、中山市前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吴敦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月*6日立案,原告樊志刚于20**年*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