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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千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前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维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756号
案件名称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千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前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维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前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维;吴敦海;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千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56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千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卡(依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江维,经理。

被告:江维,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35号。

被告:中山市前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法定代表人:吴敦海,经理。

被告:吴敦海,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宝珠,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千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维、中山市前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吴敦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月*6日立案,原告樊志刚于20**年*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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