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松溪县雷自柳床上用品加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99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松溪县雷自柳床上用品加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松溪县雷自柳床上用品加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99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溪县雷自柳床上用品加工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松溪县枣岭街86号店。

经营者:雷自柳。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溪县雷自柳床上用品加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人民陪审员  吴小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