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58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霸王五金电料经营部、郭志扬:关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申请执行宿迁经济开发区霸王五金电料经营部、郭志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志扬向本院汇入55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50元,剩余执行款55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表示余款自愿放弃。
至此,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8)苏1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