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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执1409号之一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46760。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华严支路7号2单元302户,组织机构代码:057285465。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组织机构代码:071451597。

法定代表人:岑松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组织机构代码:681066573。

主要负责人:陈志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江路8号楼2单元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3731810。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7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于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美丽小天鹅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洗衣机;

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5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账户、无财付通账户等信息。

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同时已将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14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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