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106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国赫佐格诺拉克市。
代表人:彼得.比尔(PeterBeahr)、马丁.本达(MartinBe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传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C。
法定代表人:叶广宽。
被告:叶广宽,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广州聿莎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B(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黄厚贤。
被告:广州豪权冠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A。
法定代表人:袁警探。
被告:袁警探,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受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诉被告广州传昇贸易有限公司、叶广宽、广州聿莎坊贸易有限公司、袁警探、广州豪权冠世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撤回对被告广州传昇贸易有限公司、叶广宽、广州聿莎坊贸易有限公司、袁警探、广州豪权冠世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