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99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戚秀娟,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民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付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建朝,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浩源居家生活用品经营者,住冠县。
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徐付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万洁利日化有限公司、温建朝、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了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