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6159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荟选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75号。
经营者:范文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荟选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