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政金与孙梦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360号
案件名称黄政金与孙梦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政金;孙梦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360号 原告:黄政金,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梦希,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政金与被告孙梦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黄政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孙梦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黄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孙梦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黄政金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8××××.2)的装饰吊坠产品的行为;

2.判令淘宝公司立即清除孙梦希所发布的侵权产品信息;

3.判令孙梦希、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庭审中,黄政金申请撤回第一项要求孙梦希停止生产侵权产品的诉请,撤回第二项诉请,变更第三项诉请为“判令孙梦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黄政金是专利号ZL20163058××××.2、“装饰吊坠(唐卡盒款式2)”专利的专利权人。

孙梦希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大量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淘宝公司帮助侵权,其行为均侵犯了黄政金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造成黄政金重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孙梦希未做答辩。

淘宝公司答辩称,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淘宝公司在黄政金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驳回黄政金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黄政金于2016年11月17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名称为“装饰吊坠(唐卡盒款式2)”的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7年5月31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58××××.2,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用于装饰用的小吊坠,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2018年10月27日,黄政金的委托代理人郭锦明在公证人员某1下,收取单号为75103550707323的中通快递包裹,公证人员某2包裹拆开查看拍照后封存,交代理人保存。

2018年11月13日,郭锦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www.taobao.com网站,查看“已买到的宝贝”,其中2018年10月24日订单号为237913262413199522、标题为“西藏直发扎卡颂乌盒民族风唐卡挂件”订单,该订单的物流单号与上述公证购买的商品一致,进入该订单的销售链接,页面显示店铺名称“西尼佛珠”及产品的图片、介绍,该产品价格为30.69元,累积评价17,交易成功1。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8143、18144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含装饰吊坠一个。

经庭审比对,黄政金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仅产品背面、侧面图案略有不同。

淘宝公司亦认可两者构成近似,孙梦希未到庭,视为放弃发表比对意见。

庭审中,黄政金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已删除,淘宝公司确认涉案淘宝店铺系孙梦希经营。

另查明,淘宝公司系“www.taobao.com”网站经营者,其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淘宝公司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对账户注册与使用、平台服务及规范、用户信息保护及授权、协议变更及终止、用户违约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并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再查明,黄政金为本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支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3058××××.2“装饰吊坠(唐卡盒款式2)”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黄政金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装饰吊坠(唐卡盒款式2)”均系吊坠,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整体形状及设计相同,仅吊坠背面图片不同。

本院认为,上述区别是产品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的部位,属细微差别,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构成近似设计。

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58××××.2“装饰吊坠(唐卡盒款式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孙梦希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发布侵权产品销售链接,链接下有交易记录,并向黄政金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故应认定孙梦希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孙梦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黄政金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58××××.2“装饰吊坠(唐卡盒款式2)”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故对黄政金要求孙梦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黄政金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黄政金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孙梦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亦无法确定,且黄政金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种类、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及黄政金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本案所涉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5月31日公告授权;

2.侵权产品价格为30.69元,产品页面显示1个成交,17条评论;

3.孙梦希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4.黄政金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梦希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黄政金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58××××.2“装饰吊坠(唐卡盒款式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孙梦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政金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政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黄政金负担183元,由被告孙梦希负担367元。

原告黄政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孙梦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