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61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长远通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新天地M105,经营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店路71号。
经营者:邵海坤。
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锦联通讯商店,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新天地1幢M108号。
经营者:朱连英。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长远通讯服务部、张家港市锦丰锦联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