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艳丽源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今日商业街10号网点。
经营者:高艳秋。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艳丽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城阳区艳丽源超市经营者高艳秋名下中国银行即墨振华街支行账户内存款4100元,并于5月26日将该笔案款扣划至我院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40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