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6143号 原告:凡宝宝,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娣,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又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23号宏城财富中心10F。
法定代表人:许佳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宝宝与被告浙江佳又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凡宝宝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凡宝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宝宝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6元,依法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凡宝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