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704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九牧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91号。
经营者:王亚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九牧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