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57号之一 原告:沈知正,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演,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君,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卓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
法定代表人:林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林晓林,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九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万顺花园6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
原告沈知正与被告浙江卓邦电气有限公司、林晓林、温州九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沈知正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知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知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沈知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