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12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兰,女,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周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