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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盐城乐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221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盐城乐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盐城乐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21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乐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洋路******-20(7)。

法定代表人:杨雪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乐众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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